 从早期的国防役到后来研发替代役,提供硕博士毕业人才透过至企业服务的型式,代替至军中服役。然而,有些毕业生可能在学生时代已自行创业,而非毕业选择就业,却无法适用研发替代役,使得生涯发展与其事业发展均因兵役问题产生中断。 政府为配合推动青年创新创业政策,并期促进国家产业发展,于 105 年 1 月 21 日发布「研发及产业训储替代役甄选训练服役实施办法」修正案,增订第 7 第 2 项规定,使符合一定条件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负责人,得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,不受曾担任用人单位之负责人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、执行之限制。 开放新创事业负责人申请研发及产业训储替代役 申请役男除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研发替代役基本资格外,申请之新创事业应为依法设立 2 年以上未满 5 年之事业,且其负责人以依法登记代表法人之董事为限。 此外,申请之新创事业或其负责人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: 已登录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檯买卖中心创柜板者。 本人为发明人,且该发明已依法取得我国发明专利权,及该专利为新创事业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务所不可或缺者。 已进驻行政院核定之国际创新创业园区者;或曾进驻上述园区并经 TSS 推荐者。 获得国内、外具代表性之创业、设计竞赛奖项,且该获奖奖项为新创事业所提供之主要商品或服务所不可或缺者。  事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之处理规定 新创事业不确定性高,并不是每个新创事业都能存活。若事业无法继续经营时,申请于自创事业服研发替代役之役男,除依法办理转调者外,其因而未能服满规定之役期者,应补足应服役期。 法源依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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